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4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资格已经核准的保障家庭按照公布选房时间和顺序依次组织选房。保障家庭需在选定房屋后,持相关手续与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对入围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所剩房源依次补选,以此类推,选完为止。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实施住房保障(发放租赁补贴或轮候)

  各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者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