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七条)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1日

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房和原公租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并按照《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室内装修标准进行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住房应严格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可根据不同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供需情况适当组织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使用效率。

各县(市)、区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应当加强住房保障建设,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的分配、审批、退出、公示、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  各县(市)、区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根据会计账簿及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资料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卡片,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第七条  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并在当地居住的;

(二) 具备当前有效的低保证或被认定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三) 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规定标准;

(四)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的;

(五) 符合当地政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该部分准入条件、保障标准和租赁补贴保障标准由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报经本级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