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策法规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4日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解读)

第十一条  市、县级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