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政府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5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