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政府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