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