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未按分工负责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