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 公用 管理--在燃气设施保护 范围内未与燃气 经营者共同制定 燃气设施保护方 案,采取相应的 安全保护措施, 从事敷设管道、 打桩、顶进、挖 掘、钻探等可能 影响燃气设施安 全活动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6日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