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0日

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广场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经营单位或者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由产权单位、开办单位、经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垃圾筒(箱)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实行城市化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等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违反本条规定,未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