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0日

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经县级以上府批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