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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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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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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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 |
西丰县住建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
西丰县红旗路85号 |
77983456 |
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资料送交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和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
1.1 需提供要件
①铁岭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资料来源:建设单位)
②规划设计条件相关文件;(资料来源:建设单位)
③规划总平面图(用红笔标出物业管理区域边界);(资料来源:建设单位)
④共用设施设备名称、使用范围等主要情况;其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资料来源:建设单位)
《铁岭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可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1.2 办理路径
线下办:西丰县物业管理办公室。
咨询热线:77983456
1.3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办理相关业务,如有问题可拨打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电话,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组织完成。
2.1 需提供要件
①业主委员会备案表;(资料来源:业主委员会)
②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决议,换届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换届决议;(资料来源:业主委员会)
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资料来源:业主委员会)
④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确定(修改)的管理规约;(资料来源:业主委员会)
⑤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员名单;(资料来源:业主委员会)
⑥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资料来源: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可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2.2 办理路径
线下办:西丰县物业管理办公室。
咨询热线:77983456
2.3 办理时限:10日
2.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办理相关业务,如有问题可拨打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电话,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于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新建物业交接后30日内向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1 需提供要件
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资料来源:物业服务企业)
②临时管理规约;(资料来源:物业服务企业)
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资料来源:物业服务企业)
④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资料来源:物业服务企业)
⑤查验记录;(资料来源:物业服务企业)
⑥交接记录;(资料来源:物业服务企业)
⑦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等)。(资料来源:物业服务企业)
《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表》可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3.2 办理路径
线下办:西丰县物业管理办公室。
咨询热线:77983456
3.3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4 温馨提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新建物业交接后30日内,向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备案后15日内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为保障您便捷办理相关业务,如有问题可拨打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电话,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说明。
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经调查属实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
4.1 需提供信息
①咨询或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物业服务项目名称及被投诉人的名称;
③咨询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4.2 办理路径
线下或电话投诉:西丰县物业管理办公室。
咨询热线:77983456
投诉人可以通过直接前往所在县(市)区住建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拨打办公电话、邮寄信函方式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相关事项投诉。
4.3 办理时限:咨询件即时答复、投诉件15日
4.4 温馨提示
①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内容包括:客户服务、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秩序维修(保安)、保修期外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维修、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监督指导、公共收益使用等。
②保修期外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维修可以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报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及时处理,可以转为投诉事项按照本指南内容进行投诉。
③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市)区府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毁坏绿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和停车位等配套设施标准,在不动产登记时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 依法配合街道办事处、乡就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信息资料的查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价格公示,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出入口和周边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违规养犬、妨碍交通及高空抛物等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行为,指导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建设和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等行为的查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噪声等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置;
发展改革(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严重失信信用信息,负责监督检查危害、破坏人防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
禁办事项 |
禁办情形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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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事项 |
可容缺资料 |
资料来源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