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证制度。申请人属于设施权属人;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新建替代设施计划,并制定拆建方案。取得《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许可证》。

需提供要件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取得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有新建替代设施计划,并制定拆建方案。

办理路径

窗口办: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卫股

咨询电话:024-77812655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时限:10日内

温馨提示:环卫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