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来源:西丰县委编办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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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行政确认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1.救助范围;城乡低保、三无、特困孤儿等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救助。2.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报销,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再按医疗救助比例进行救助报销。3.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交纳个人应承担部分,报销业务全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异地就医经转院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医疗救助中心结算。  
2 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受理责任: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两定”机构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两定”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两定”机构申报的材料审核后确认待遇资格或待遇金额。
4.送达责任:经审核确认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确认后告知参保人员。
5.实施责任:每月1日至15日参保单位、第三周“两定”机构、工作日参保个人待遇核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价格监督检查 1.对药品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 价格监督检查 2.对疗服务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5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1.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5.决定责任: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2.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7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3.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8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4.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6.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9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5.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7.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唓꧈唓꧈唓

 
10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6.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8.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11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7.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9.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12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10.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13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9.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11.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14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10.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12.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15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11.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14.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16 对违反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行为的处罚 12.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14.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17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 处罚 1.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医保基金监管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基金监管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14.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医保基金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18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 处罚 2.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医保基金监管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基金监管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14.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医保基金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