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来源:西丰县委编办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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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市节能监察中心是本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查处和纠正节能违规行为  
2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行政检查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一)没有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三)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四)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于标准等情形。
依法查处和纠正节能违规行为  
4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依法查处和纠正节能违规行为  
5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2.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依法查处和纠正节能违规行为  
6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3.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依法查处和纠正节能违规行为  
7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擅自使用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帮助他人窃电的,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帮助他人窃电的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规章】【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行政强制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依法实施电力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西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1.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2.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3.形成节能审查意见或予以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