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发【2023】6号《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西丰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财政 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
发文机关: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11
标  题: 西政办发【2023】6号《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西丰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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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西丰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西丰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拨付和本级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预算管理一体化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支付管理。

  (三)依法招标采购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程序,做到应招尽招、应采尽采。

  (四)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符合评审条件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由评审中心聘用第三方)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五条  严格按照《西丰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六条  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七条  申请使用预算内项目资金的乡(镇)、部门或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项目实施计划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乡(镇)、部门或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制定合理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政府领导签批。申请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签批;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由常务副县长签批;超过200万元的,由县长签批。(工程类和采购类项目填报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单)

  第九条  申请使用追加项目资金的乡(镇)、部门或单位,必须制定申请文件及项目实施计划等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政府领导签批。申请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常务副县长签批;超过10万元的,由县长签批。财政局统一报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条  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程序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书。

  第十一条  涉及人员工资政策调整变动类项目,审批部门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县政府审批方可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用款单位填写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单,提出具体申请数额,并附相关会计资料及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会计档案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县政府领导签批。县政府领导签批后,财政部门结合资金情况,将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再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按照资金管理要求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对基本建设项目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预决算及基建投资评审程序的必须凭完整的手续方可办理拨付与结算。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适应其特点,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需求拨付,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含民政救灾物资供应、学校危房改造、政法设备购置及维修项目等)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政府采购手续不完备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政策性补助到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遵照上级财政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以及划拨、使用、核对、发放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发放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乡(镇)负责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签字盖章,资金直接到户到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建设性工程项目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专门文件的要求,开展项目的预、决算、招投标及工程施工费用开支控制、完工结算与投资评审等工作。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财政拨款均以招投标等各项法定必须的完备手续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中建设性工程项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认真履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程序。一律实行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保证金制度。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单项设计变更需增加投资额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签证后,按程序报批。凡变更项目必须附有变更部分重新编制的工程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规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相关材料。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政府审批。已经政府批复的专项预算或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项目在存续期间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或项目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并被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县政府审定撤销该项目。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的,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和其他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按要求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必须取得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余,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管理方法:对项目完成、项目撤销形成的净结余,各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对结余未提出申请或已动用结余资金的单位经检查发现必须将资金还原并收缴财政;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佘,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坚持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资金结余状态向财政部门报表,涉及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应随时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政府统筹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专门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解读 unscramble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预算管理一体化支付的原则。

  (三)依法招标采购原则。

  (四)投资评审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本文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分别未总则、专项资金申请、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监督及附则。

  专项资金申请:1.申请使用预算内项目资金的乡(镇)、部门或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项目实施计划等有关资料。2.申请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乡(镇)、部门或单位,应当按专项资金预算、归口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制定合理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政府领导签批。3.申请使用追加项目资金的乡(镇)、部门或单位,必须制定申请文件及项目实施计划等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政府领导签批。4.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程序办理借款担保手续。5.涉及人员工资政策调整变动类项目,审批部门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县政府审批方可执行。

  专项资金拨付:由用款单位填写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单,提出具体申请数额,并附相关会计资料及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会计档案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县政府领导签批。县政府领导签批后,财政部门结合资金情况,将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再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按照资金管理要求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

  专项资金监督:1.坚持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资金结余状态向财政部门报表,涉及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应随时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2.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3.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4.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解读单位: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郑策

解读电话:024-7789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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