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发【2023】4号《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丰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
发文机关: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05
标  题: 西政办发【2023】4号《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丰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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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西丰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西丰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西丰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目的,切实提高决策科学性、有效性,执行力。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会议、文件和政策精神;执行县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研究推进县政协重要协商意见落实。

  2.研究全县重点产业发展与园区规划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规划,重要资源开发保护、产业发展以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教育、文化、旅游、卫生、社会保障、重点领域风险化解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规划)、跨区域规划。

  3.研究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草案)、财政预算报告(草案)、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工作要点、重大建设项目的编制和调整;以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或以县政府发布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规范性文件。

  4.研究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县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设立、调整、撒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事项;政府部门重大事权划分、行政审批事项的订立、调整、取消。

  5.研究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公共服务等重要事项。

  6.研究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以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等重大事务,涉及全县及影响较大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社会稳定事件应急处置。

  7.研究需要县政府向县委、市政府等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需要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需要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8.研究县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9.研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和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调动事项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研究需由县政府任免干部事项和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干部任免议案。

  2.研究县本级需要财政供养的编外用工人员招录事项;县政府所属、直属事业单位调配人员中涉及到乡镇进入县直部门的人员、改变经费保障渠道的人员及县域外互调的人员调配事项;中高级重要紧缺型人才引进事项。

  3.研究需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代县委、县政府发文的表彰、表扬、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表彰、表扬事项。

  4.享受政法专项补助的人员调转事项要报编委办审定。

  第六条  重大项目事项

  1.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全县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项目;对全县生态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生态建设项目以及上年结转到下年继续实施的重点项目。

  2.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以财政资金或债务、债券、股权、项目、资产(资源)等融资方式投资项目。

  (1)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

  (2)重大产业项目:生态能源,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生态旅游、优势矿产业、生态药业,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

  (3)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保护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

  (4)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

  (5)生产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投标,并严格按照招投标结果执行。涉及灾后抢险排危、群众紧急临时安置救护、交通保畅等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和涉密工程项目,按照省、市抢险救灾应急项目和涉密工程相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实施。

  (6)县政府预算追加安排投资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

  3.研究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县属国有企业工作项目安排

  (1)国有企业改制:县属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投资、融资、担保、薪酬、产权、财务、企业负责人监管等国资国企改革相关制度、办法、规定及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修订。

  (2)国有企业投资:县属国有企业(公司)单笔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县属集团公司控股和实际控股的下属公司单笔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3)国企融资担保:县属国有企业(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控股和实际控股的下属公司的融资担保项目。

  (4)国资产权管理: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整合、利用与划拨等事项;县属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因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国家出资企业控股权的事项;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县属企业重大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县属重点企业非正常大额报废报损等事项。

  (5)国有资产变更: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6)存量国有资产盘活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资产存量盘活方案。

  4.研究重大招商合作项目安排

  (1)以县政府印发的全县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措施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编;以县委、县政府举办的重大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或重要会议方案;开展重大招商引资、投资促进活动,活动经费达10万元及以上的。

  (2)涉及重大资源开发、重要资源配置、全县清洁能源规划投资价值在5000万元或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体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优选企业确定。

  (3)县内属部、省、市及县级颁证权限的采矿权、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和县级颁证探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以及其他涉矿权处置重大事项。

  (4)能源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以及国有森林、水域、湿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等的拍卖处置重大事项。

  (5)以县政府签订的涉及国际及国内区域交流合作、对外投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等,以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合作协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承诺。

  5.研究重大活动安排

  以县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全县范围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以下事项由县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1.县本级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的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2.县本级年度追加的单项支出1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事项(含资产收购)。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属国有企业之间以抵押、质押、租赁等方式进行的资金筹措和借款行为等融资事项。

  5.县属国有企业处置原值价值100万元及以上资产的事项。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资源(不含生产性林木资源)清查核实后,单位价值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事项。

  7.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支出2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8.其他需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且原通过集体研究决策的方案中已包含有资金安排事项的,按既定方案执行,不列入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程序

  需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查酝酿准备。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或风险性较强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风险评估和综合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主办部门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需征询县人大、政协意见的事项,应附上县人大、政协的意见。

  2.确定研究事项。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办收集汇总、对会议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县长审定。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处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县政府办要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各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涉密相关资料除外),确保参会人员会前有一定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集体讨论决定

  (1)参会人员。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均参加,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因故未到会的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县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和司法局固定列席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2)讨论表决。会议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县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要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做出决策。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对讨论议题应到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形成纪要。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  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需要县委审定的,报县委或县委常委会审定,需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代会审议的,按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代会审议。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政府领导班子报告,其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的决策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做出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县政府报告。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提升。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等,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未按规定要求,存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擅自改变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不按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办理的;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错误决定、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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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文件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二、制定过程

  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县政府各位领导及相关工作部门的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完善后,几经修改,通过了县委常委会,最终形成《西丰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三、主要内容

  西丰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分为4章、12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3条:一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三是“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目的,切实提高决策科学性、有效性,执行力。

  第二章是“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共4条:一是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包括执行县委工作部署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研究推进县政协重要协商意见落实;研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和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二是重要干部任免调动事项,包括研究县本级需要财政供养的编外用工人员招录事项;县政府所属、直属事业单位调配人员中涉及到乡镇进入县直部门的人员、改变经费保障渠道的人员及县域外互调的人员调配事项;中高级重要紧缺型人才引进事项等。三是重大项目事项,包括研究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研究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县属国有企业工作项目安排、研究重大招商合作项目安排、研究重大活动安排。四是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包括县属国有企业处置原值价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处置事项等。

  第三章是“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共3条:一是决策程序。1.调查酝酿准备。2.确定研究事项。3.集体讨论决定。二是执行决策。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需变更的集体决策,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遇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政府领导班子报告;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的决策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三是监督检查。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做出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是“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共2条。一是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未按规定要求,存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擅自改变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不按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办理的;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错误决定、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是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党组负责解释。

  解读单位: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郑策

  解读电话:024-7789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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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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