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54号提案《关于加强过期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于莹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加强过期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监管工作的重点,特别是您提到的过期食品问题更是如此。为进一步提升我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必须做到:

  一、引导行业自律

  面向各类商场、超市、批发商等食品经营业户发放《关于规范过期食品管理的提醒告诫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引导建立完善过期食品退市、销毁机制,严格落实下架、召回、销毁制度,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分类管理,规范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对临期、过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主动下架。

  二、强化集中检查

  以商超、校园周边食品经营门店、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农村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对象,以糕点、米面油、肉蛋奶、果蔬茶、干鲜调味品及冷藏冷冻食品等为重点,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落实以及是否存在销售“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等为检查内容,采取股所联动方式,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开展集中检查整治。同时开展农村规范化建设、“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铁拳”行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检查等各类专项行动,精准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三、注重消费维权

  充分利用好12315热线处置平台和12345便民服务热线,高度重视过期食品投诉举报线索,认真回应群众诉求,一经查实从严查处。同时,定期对过期食品类投诉举报进行梳理汇总,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区域、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回头看”,搞好复查,多渠道遏制过期食品屡禁不止问题。

  四、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述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严肃处理。

  针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别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所述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严肃处理。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