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7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1日

李帅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减少教师非教学必要任务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十条措施》和《2020年辽宁省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清单》(辽委教〔2020〕7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各项措施,切实减轻全县学校和教师负担。(见附件)

二、成立“西丰县教育局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长、各学校党组织书记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党办全体人员为具体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我县教育系统减轻学校和教师负担各项工作,对各项社会事务进校园严格把关审批,通过研判甄别,对非教学必要事务一律拒之门外。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各学校不得擅自开展、同时有权拒绝任何社会事务进校园活动。

三、公布举报电话,号召各基层学校、学生及家长对关注下载、答卷、拉票等非教学活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教育局将对相关学校、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79609969(党办) 79609966(信访办)

          79609007(纠风办)

 

 附:辽宁省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十条措施

    一、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安排非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二、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安排非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

三、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专项工作。

四、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五、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随意让中小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六、未经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重复填报同类表格、数据等。

七、未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同意,不得针对中小学校和教师开展教育统计工作。

八、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

九、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除外。

十、将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督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