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规划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建议

来源: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蔡鑫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划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生活条件的大幅提高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我县小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已不能满足市民停车需要。为全面提高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我局依照相关规定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对此,若需要在小区中增加或规划车位的,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目前,我县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设施建设已完成的物业小区,因地制宜地设置了停车位。未符合改造条件的小区,我局将继续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小区内,继续设施规划停车位,并积极主动配合该项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结合各自小区实际情况,对如何在改造中合理增加车位提出意见建议,争取满足小区车位业主的需求。

  依据《铁岭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属于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处分;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车场)、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管制;(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相关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三)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机动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大会决定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

  综合上述规定,目前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收费等制度如何确定,需要由业主大会来制定。下一步,我局将对您提出的《规划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并要求物业企业在日常管理中积极引导业主规范停放,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据各自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小区车辆停放车位制度事项与业主进行约定。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以规范物业行业秩序为目标,创新举措、克难奋进,全方位提升我县物业管理水平,确保按规定停车。并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特此回复!

  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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