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
邢环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房屋产权清晰的百姓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改革前,农村宅基地审批一直由自然资源局管理。改革后,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规定,明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二)镇村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如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汇总辖区内所有村的申请,向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申请。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对宅基地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县级农业农村部 门要及时征求意见。
(四)乡镇批准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批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上述审批流程是指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用地建房或翻建房屋的审批流程,而您所提到的是房屋已经建成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当时建房的同时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属未批先建。此类情况我局多次与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沟通,目前没有任何文件依据来解决此类问题。待上级政策明确后,我们将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