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市人社发【2021】3号-关于印发《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7日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铁市人社发〔2021〕3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人力资

源事务服务中心:

现将《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5

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创业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加强创业带头人 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  效应,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  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关于印  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7〕7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

社〔2019〕27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带头人指在本市境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 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

者。

第三条 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经营实体) 指在铁岭市境内注册设立的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办,实现自身就 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实体。经 营实体的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

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创业带头人的认定条件。

(一)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各类劳动者。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按章

纳税,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3

人)。

第五条 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中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策时,经营实体工商注册登记5年以内;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 实体要与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

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创业带头人的认定。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向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申请认定

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1.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职工名册(企业盖章)、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就

创业证》、劳动合同或用工备案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等;

4.经营实体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需提供申请补贴年

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缴纳社会保险申报单等相关材料;

5.经营实体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

故保证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

审。

(三)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经营实体 进行审核,实地查看经营场地、带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缴纳 险等情况,并将创业带头人相关情况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

案。

(四)创业带头人的认定按创业地属地化管理,采取随时申

随时认定的方式。

第四章 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及发放。

(一)符合条件且处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创业带头人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向认定其为创业带头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  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填写《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 补贴审批表》(附件2)、《创业带头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附件3)。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公示5

个工作日后,形成资金申请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二)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度补贴制度。每年为 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所创办经营实体办理上一年度的创业带头

人社会保险补贴。

(三)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 户,五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

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 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 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 5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

超过24个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规范管理,落实责任。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头

人初审工作。

(二)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创业 带头人和经营实体的认定、实地勘验、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要认 真审核创业带头人和创业经营实体的申报材料,对认定的创业带 头人建立档案,实行实名制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动态管理 考核制度,对创业带头人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

格的,取消其创业带头人资格。

(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创业带头人和创业经营 实体认定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并对创业带头人和带动就业的任务

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同级创业带头人工

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所涉及相关政策,如上级文件有所调整,以上级文

件为准。

附件:1.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申请认定表

2.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3.创业带头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附件1:

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申请认定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照片

年龄

联系

电话

登记注 册时间

身份证

号码

创办企业 名称

企业地址

职工总数

签订 合同 人数

缴纳社会 保险人数

从业人员数

       

下岗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科技人员

复转军人

新生劳动力

城镇零就业家应

残疾人

农村劳动力

其他

带动就业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就业创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此格不足,可附另页)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意见

         (加盖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

        (加盖公章)

审批人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一份。

附件2:

铁岭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补贴年度:   年申报时间: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工商执照号码

补贴人数

企业法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补贴情况

补贴总额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备注

开户行

账号

企业申报

经办人

(加盖公章)

法人签字: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

       (加盖公章)

审批人

   

注: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一份。

附件3:

创业带头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单位:元

所属日期

补贴 人数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小计

缴费基数

实缴部分

缴费基数

实缴部分

缴费基数

实缴部分

1

2

3

4

5

6

7

8

9

10月

11月

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