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 (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8日

  关于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

  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1.第1条措施中提到的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第2条措施中提到的延缓缴纳税费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第2条措施中提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4.第3条措施和第5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第4条措施中提到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第9条措施中提到的“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对其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
       7.第10条措施中提到的“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