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气象局关于公开压缩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气象部门依申请(六类)政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四减清单汇总表
序号 项目类型 主项 子项 具体办事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层级 申请条件 原申请材料 新申请材料 时限 办理流程(图)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最多次数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进驻省、市政务服务中心 是否在网上办理 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类型(国家部委系统/省自建系统/市级自建系统/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无 网上办理地址 系统名称 是否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并上报办件数据 备注 原材料 现材料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新办认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省级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专业技术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现场核查3.现场考核和评审4.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7 7 20 20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升级认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省级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专业技术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7.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8.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9.《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10.近三年二十个以上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原始合同及检测报告的原件及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9.《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10.近三年二十个以上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原始合同及检测报告的原件及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2.现场核查3.现场考核和评审4.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10 10 20 20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延续认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2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省级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一)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专业技术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专业技术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7.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一)乙级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9.《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10.近三年二十个以上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原始合同及检测报告的原件及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乙级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9.《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10.近三年二十个以上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原始合同及检测报告的原件及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现场核查3.现场考核和评审4.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18 18 20 20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证书补证审批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省级 1.已取得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资质证作废声明。
1.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的资质证作废声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纸原件,作废声明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以及资质证名称、登记、编号、总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等信息。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1.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的资质证作废声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纸原件,作废声明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以及资质证名称、登记、编号、总编号、有效期、发证日期等信息。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3 3 20 20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更名核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省级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更名核定。 1.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4 4 20 20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单位信息变更核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省级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办理资质单位信息变更核定。 1.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4 4 20 20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跨省迁出核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第五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省级 1.已取得辽宁省气象局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2.申请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且新注册所在地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工商迁出证明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工商迁出证明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2 2 20 20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跨省迁入核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第五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省级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新注册所在地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一)申请核定迁入乙级资质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专业技术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核定迁入甲级资质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专业技术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7.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一)乙级资质迁入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二)甲级资质迁入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9.近三年二十个以上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原始合同及检测报告的原件及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一)乙级资质迁入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二)甲级资质迁入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9.近三年二十个以上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原始合同及检测报告的原件及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2.现场核查3.现场考核和评审4.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16 16 20 20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分立核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第五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省级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后申请核定资质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分立提交材料:
1.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2.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分立公告证明材料;
5.分立决议或决定书。
(一)分立后企业申请乙级资质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二)分立后企业申请甲级资质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9.近三年二十个以上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原始合同及检测报告的原件及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申请分立提交材料:
1.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2.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分立公告证明材料;
5.分立决议或决定书。
(一)分立后企业申请乙级资质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二)分立后企业申请甲级资质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9.近三年二十个以上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原始合同及检测报告的原件及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现场核查3.现场考核和评审
4.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21 21 20 20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合并核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第五款“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省级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申请核定资质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一)合并后申请乙级资质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9.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10.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声明材料;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各方企业法人的决定证明;
15.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材料。
(二)合并后申请甲级资质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9.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10.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声明材料;
13.《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14.近三年二十个以上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原始合同及检测报告的原件及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各方企业法人的决定证明;
17.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材料。
(一)合并后申请乙级资质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9.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10.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声明材料;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各方企业法人的决定证明;
15.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材料。
(二)合并后申请甲级资质核定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应制作目录,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和内部管理制度三部分内容。标准和规范部分应当包括现行的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标准和规范;检测作业指导书部分应当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框图、检测流程、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仪器操作流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的格式、检测报告编制流程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框图、内设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和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检测报告编制审批制度、异议申诉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保密制度(应明确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保密范围和措施)、人员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学习记录、资料交接制度、现场检测监督检查制度、检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档案保管制度、其他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每个仪器设备的实物照片、购买发票和完整检定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安全生产制度部分应当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安全作业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8.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9.正式书面申请公函;
10.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声明材料;
13.《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14.近三年二十个以上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原始合同及检测报告的原件及原件扫描件(原件现场核对后返还)。
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各方企业法人的决定证明;
17.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材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2.现场核查3.现场考核和评审4.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32 32 20 20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注销审批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省级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申请注销资质的,应当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1.注销原因。 1.注销原因。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查3.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和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1 1 20 20
2 行政许可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省级 (一)申请人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同时符合下列行政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准予批准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
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5.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6.市气象局初审意见。
申请人为公民的: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4.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5.市气象局初审意见。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
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5.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6.市气象局初审意见。
申请人为公民的: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4.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5.市气象局初审意见。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委托专家评审评议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1.受理;2.委托专家评审评议;3.认定;4.办结 1次 委托专家评审评议 国家部委系统/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5 5 20 10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核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市级 (一)申请人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同时符合下列行政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准予批准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5.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公民的: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4.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5.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公民的: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4.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2.初审;3.转报 1次 国家部委系统/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市级受理、初审,上报省气象局        
3 行政许可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4.《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省级 (一)申请迁建条件:1.需要迁移的气象台站必须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3.拟迁站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能够代表现址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
(2)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3)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4)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5)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6)涉及无线电业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和申请理由符合要求;
2.经技术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3.经现场踏勘,申请材料真实、拟迁站址气象探测环境符合要求、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具备;
4.经专家论证,迁建气象台站必要(申请迁站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拟迁站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必须迁移气象站等),拟迁站址合理(站网布局是否合理,站内规划建筑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科学(是否能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是否会对天气、气候、服务、资料业务产生影响等)、可行(建设内容是否与业务需求相一致,占地面积是否与建设内容相适应,投资资金是否能满足建设需要,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能否满足建设需要和今后的业务需求等)。
1.落实迁建所需经费的相关文件,或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一式三份);
2.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一式三份);
4.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一式三份);
5.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三份);
6.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三份);
7.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一式三份);
8.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拟迁站址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一式三份);
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三份);
10.办理(联系)人的身份证(一式三份);
11.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委托函(一式三份);
12.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拟迁站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一式三份)
1.落实迁建所需经费的相关文件,或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一式三份);
2.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一式三份);
4.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一式三份);
5.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三份);
6.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三份);
7.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一式三份);
8.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拟迁站址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一式三份);
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式三份);
10.办理(联系)人的身份证(一式三份);
11.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委托函(一式三份);
12.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拟迁站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一式三份)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委托专家评审评议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1.受理;2.委托专家评审;3.批准;4.办结 1次 委托专家评审评议 国家部委系统/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 1.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进行。    2.无法提供相关文件。 12 12 20 10
4 行政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70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市级、县级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总规划平面图(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
4.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
5.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
6.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总规划平面图(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
4.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
5.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
6.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后委托技术服务时间)。 1.受理2.审核3.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70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3.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4.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或《雷电防护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6.建筑施工图(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7.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以下材料非必须提交:8.结构施工图;9.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10.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11.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3.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4.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或《雷电防护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6.建筑施工图(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7.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以下材料非必须提交:8.结构施工图;9.其他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10.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11.储罐材质、壁厚、储存物形态、储存工作压力数据等资料。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后委托技术服务时间)。 1.受理2.委托技术服务3.审核4.决定 1 受理后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国家部委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95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处理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3.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5.防雷产品安装记录;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3.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如不能提交电子版请上传说明理由);5.防雷产品安装记录;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后委托技术服务时间)。 1.受理2.委托技术服务3.审核4.决定 1 受理后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国家部委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        
5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新办认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市级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须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升放气球人员情况表、人员身份证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1.《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升放气球人员情况表、人员身份证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1.受理2.现场核查、审核3.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延续认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一条“《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市级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须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升放气球人员情况表、人员身份证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年度报告;
5.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6.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1.《升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升放气球人员情况表、人员身份证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年度报告;
5.升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6.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1.受理2.现场核查、审核3.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注销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制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第62项 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市级 取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的单位不再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工作,申请注销资质的,应当及时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1.升放气球资质注销申请表 1.升放气球资质注销申请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1.受理审核2.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        
6 行政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市级、县级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1.《升放气球活动申报表》;
2.《升放气球资质证》;
3.作业现场简图。
1.《升放气球活动申报表》;
2.《升放气球资质证》;
3.作业现场简图。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1.受理2.审核3.决定 1 国家部委系统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http://qxxzsp.cma.cn/)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