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四减清单汇总表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主项 | 子项 | 具体办事事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申请条件 | 原申请材料 | 原材料数 | 新申请材料 | 新材料数 | 材料依据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办理流程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最多次数 | 中介服务 | 是否收费 |
1 | 行政确认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保 |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保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 市级县级 |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孤儿; 4.低收入家庭成员;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和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和管理。 民政、扶贫部门定期将管理对象的名单、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按给予保障相关待遇。 |
1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和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和管理。 民政、扶贫部门定期将管理对象的名单、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
1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门,给予补贴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1 | 行政确认 | 按规定对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贴 | 按规定对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 市级县级 |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孤儿; 4.低收入家庭成员;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和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和管理。 民政、扶贫部门定期将管理对象的名单、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按给予保障相关待遇。 |
2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和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和管理。 民政、扶贫部门定期将管理对象的名单、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
2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助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4 | 公共服务 | 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待遇登记月缴费申报 | 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待遇登记月缴费申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经办员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介绍信。 |
2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经办员有效身份证件。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5 | 公共服务 | 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待遇个人权益记录 | 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待遇个人权益记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 1.单位经办员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介绍信。 |
2 | 单位经办员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介绍信。 或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6 | 公共服务 |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 | 1.单位参保登记 | 1.单位参保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市级县级 | 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单位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首次产生用工30日内,与职工参保登记一并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 1.《社会医疗(生育)保险登记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承诺书》(仅新单位开户使用); 4、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 |
4 | 1.《社会医疗(生育)保险登记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承诺书》(仅新单位开户使用); 4、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 |
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统筹地区政府法规。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6 | 公共服务 | 2.参保单位注销 | 2.参保单位注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市级县级 |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医疗(生育)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医疗(生育)保险登记。 | 1.《参保单位变动申报表》; 2.符合注销医保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批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书面通知单;税务机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批准成立部门出具的相关注销材料;其他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
2 | 1.《参保单位变动申报表》; 2.符合注销医保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批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书面通知单;税务机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批准成立部门出具的相关注销材料;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6 | 公共服务 | 3.职工参保登记 | 3.职工参保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市级县级 | 在统筹区划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人员,随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 1.《参保人员增加申报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劳动关系证明。 4、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5、新招工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需用工单位或本人提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 |
5 | 1.《参保人员增加申报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劳动关系证明。 4、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5、新招工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需用工单位或本人提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统筹地区规定。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6 | 公共服务 | 4.单位信息变更 | 4.单位信息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市级县级 | 用人单位登记的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需要办理变更。 | 1.《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材料;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3 | 1.《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2.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材料;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6 | 公共服务 | 5.个人信息变更 | 5.个人信息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市级县级社区 | 参保人员因本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变更,或因单位办理参保时录入人员信息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改为正确的基本信息。 | 1.《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2.证明人员信息符合修改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修改姓名与身份证号码,需要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若修改位数较多,需单位或户籍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修改参加工作时间,需要参保人员工龄确认表或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其他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3.单位申报时,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3 | 1.《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2.证明人员信息符合修改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修改姓名与身份证号码,需要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原件,若修改位数较多,需单位或户籍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修改参加工作时间,需要参保人员工龄确认表或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3.单位申报时,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3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6 | 公共服务 | 6.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转出) | 6.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转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市级县级 | 参加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状态下)的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至统筹外地区。 |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申请表》; 2.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 3.需要办理账户返还的转出人员,还需提供转出人员的银行卡原件或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4、外市户口本或劳动合同; |
3 |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申请表》; 2.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 3.需要办理账户返还的转出人员,还需提供转出人员的银行卡原件或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
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45个工作日 | 45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6 | 公共服务 | 7.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转入) | 7.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转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市级县级 | 参加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状态下)的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将统筹外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至本市。 |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申请表》; 2.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 3.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全国统一制式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
3 |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申请表》; 2.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 3.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全国统一制式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
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45个工作日 | 45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7 | 公共服务 | 个人医疗保险登记 |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市级县级 | 1.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 2.本市农业户籍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3.外地户籍随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后失业,继续在本市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4.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已经认定的无力缴费单位职工。 5.外地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6.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籍人员在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后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7.在本市长期居住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宗教神职人员。 |
1.身份证、养老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3.2004年1月1日以后如有以下情形,需携带材料: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需提供《失业证》;参军的需提供《复员证》、转移凭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在本统筹地外参保的需提供《参保凭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2(如有其他情况,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 1.身份证、养老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与本人页);3.2004年1月1日以后如有以下情形,需携带材料: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需提供《失业证》;参军的需提供《复员证》、转移凭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在本统筹地外参保的需提供《参保凭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宗教神职人员需提供宗教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业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退休人员、转外地参保人员及外籍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 |
2(如有其他情况,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7 | 公共服务 | 2.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2.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市级县级 | 1.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母体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 3.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4.驻本市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6.本市城镇户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非从业老年居民; 7.持有我市居住证且无社会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打零工的农民工和外地老年人; 8.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现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累计参保时间一年以上的外地户籍来沈务工人员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 注: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参保人员不允许重复参加我市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农合参保人员及外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持当年的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参保证明于9-11月份参加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理。 |
1.本市户籍老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户重残需提供证明材料)2.外市后转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市无医保证明 3.本市户籍成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户重残需提供证明材料) 4.外市户籍成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 5.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一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户重残、孤儿需提供证明材料) 6.外市户籍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居住证 7.本市户籍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生育登记单复印件、孕妇手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8.外市户籍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生育登记单复印件、孕妇手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居住证 9.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身份证或户口簿(本市低保、重残提供证明) |
1(如有其他情况,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 1.本市户籍老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户重残需提供证明材料)2.外市后转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市无医保证明 3.本市户籍成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户重残需提供证明材料) 4.外市户籍成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 5.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一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户重残、孤儿需提供证明材料) 6.外市户籍未成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居住证 7.本市户籍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生育登记单复印件、孕妇手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8.外市户籍准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生育登记单复印件、孕妇手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居住证 9.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需要身份证或户口簿(本市低保、重残提供证明) |
1(如有其他情况,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 1.《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34号)二、经办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一)参保登记和缴费: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有效证件及资料,到经办窗口、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或经办机构委托的相关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2.统筹区相关政策。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7 | 公共服务 | 3.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3.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市级县级 | 参保人员因本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民族变更,或录入人员信息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改为正确的基本信息,应及时医保中心申请变更。 |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低保、低保边缘、重度残疾及“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基本信息更正申请表》。 5、其他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
5 |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本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低保、低保边缘、重度残疾及“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基本信息更正申请表》。 |
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3.统筹区相关政策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7 | 公共服务 | 4.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转出) | 4.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转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市级县级 | 参加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状态下)的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将统筹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出至统筹外地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参保状态下)的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将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统筹外地区或将统筹外地区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 |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申请表》; 2.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 3.需要办理账户返还的转出人员,还需提供转出人员的盛京银行卡原件或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
3 |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申请表》; 2.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 3.需要办理账户返还的转出人员,还需提供转出人员的盛京银行卡原件或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
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45个工作日 | 45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7 | 公共服务 | 5.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转入) | 5.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转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市级县级 |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状态下)的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将统筹外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至沈阳市。 |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申请表》; 2.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 3.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全国统一制式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4、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参保状态下)的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将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统筹外地区或将统筹外地区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至本市。 |
4 |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申请表》; 2.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 3.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全国统一制式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4、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参保状态下)的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将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统筹外地区或将统筹外地区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至本市。 |
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45个工作日 | 45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8 | 公共服务 | 个人权益记录 | 1.参保单位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 | 1.参保单位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经办员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介绍信。 |
2 |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经办员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介绍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8 | 公共服务 | 2.参保人员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 | 2.参保人员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信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 1.单位经办员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介绍信。 |
2 | 1.单位经办员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介绍信。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
20个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 |
9 | 公共服务 |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 |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登记 |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登记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2015】98号 二、规范程序 (三)自愿申请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
市级 |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2)申请定点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院,要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的文件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 (3)按规定为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合格。(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6)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7)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专门负责医疗保险相关事宜。(8)具备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微机联网了结算能力,并实现了微机管理。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2、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3、医护及药剂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 4、医疗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数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5、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 7、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可以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信息备案表 9、大型医疗机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人员资质等材料,无大型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可提供一般医疗设备清单; 10、员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医疗保险及医疗服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机构科室设置(医院需具备专职医保管理科和专职人员) 1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13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2、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3、医护及药剂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 4、医疗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数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5、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 7、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可以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信息备案表 9、大型医疗机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人员资质等材料,无大型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可提供一般医疗设备清单; 10、员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医疗保险及医疗服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机构科室设置(医院需具备专职医保管理科和专职人员) 1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13 | 本统筹区政策法规,人社部发【2015】98号,人社厅发【2016】139号 | 60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专家评估) 4.搭建网络 5.办结 |
1 | 无 | 否 |
9 | 公共服务 | 2.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登记 | 2.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登记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2015】98号 二、规范程序 (三)自愿申请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
市级 | 已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开户许可证》的沈阳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正常办理申请。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配备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需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零售药店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可以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药店进货渠道证明材料或《加盟连锁协议》。 | 14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配备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需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零售药店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可以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药店进货渠道证明材料或《加盟连锁协议》。 | 14 | 本统筹区政策法规,人社部发【2015】98号,人社厅发【2016】139号 | 60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专家评估) 4.公示 5.办结 |
1 | 无 | 否 | |
9 | 公共服务 | 3.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 | 3.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2015】98号 二、规范程序 (三)自愿申请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
市级 |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2)申请定点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院,要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的文件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3)按规定为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合格。(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6)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7)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专门负责医疗保险相关事宜。(8)具备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微机联网了结算能力,并实现了微机管理。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2、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3、医护及药剂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 4、医疗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数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5、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 7、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可以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信息备案表 9、大型医疗机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人员资质等材料,无大型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可提供一般医疗设备清单; 10、员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医疗保险及医疗服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机构科室设置(医院需具备专职医保管理科和专职人员) 1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13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2、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3、医护及药剂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书; 4、医疗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数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5、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 7、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可以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信息备案表 9、大型医疗机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人员资质等材料,无大型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可提供一般医疗设备清单; 10、员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医疗保险及医疗服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机构科室设置(医院需具备专职医保管理科和专职人员) 1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6 | 本统筹区政策法规,人社部发【2015】98号,人社厅发【2016】139号 | 1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专家评估) 4.公示 5.办结 |
1 | 无 | 否 | |
9 | 公共服务 | 4.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 | 4.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2015】98号 二、规范程序 (三)自愿申请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 |
市级 | 已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开户许可证》的沈阳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正常办理申请。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配备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需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零售药店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可以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药店进货渠道证明材料或《加盟连锁协议》。 | 14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配备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需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零售药店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可以提供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药店进货渠道证明材料或《加盟连锁协议》。 | 11 | 本统筹区政策法规,人社部发【2015】98号,人社厅发【2016】139号 | 10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1.申请 2.受理 3.办结 |
1 | 无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