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震局依申请(六类)政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四减清单汇总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7日

序号 项目类型 主项 子项 具体办事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层级 申请条件 原申请材料 新申请材料 存在问题 时限 办理流程(图)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最多次数 中介服务 是否收费 是否进驻省、市政务服务中心 是否在网上办理 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类型(国家部委系统/省自建系统/市级自建系统/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无 网上办理地址 系统名称 是否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并上报办件数据 原材料 新材料 减材料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减时限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 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除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外,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2、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表;3、项目建议书或有效的立项批准文件;4、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1、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政许可申请表;2、项目建议书或有效的立项批准文件;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需实地考察以及修改安评报告等时限除外) 1、受理;2、审核评定;3、出具审定结果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4 3 1 20 10 10
2 行政确认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省、市、县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1、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2、申请人身份证、企业执照或事业机构法人证;3、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申请表 1、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2、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申请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查及专家评定时限除外) 1、受理;2、核查;3、出具结论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3 2 1 20 10 10
3 行政确认 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省、市、县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1、申请人身份证、单位法人证;2、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征求意见的函 1、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征求意见的函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实地考察时限除外) 1、受理;2、核查;3、出具结论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2 1 1 10 5 5
4 行政确认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市、县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2、申请人身份证、企业执照或事业机构法人证;3、增设抗干扰设施申请表 1、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2、增设抗干扰设施的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时限除外) 1、受理;2、核查;3、出具结论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3 2 1 20 10 10
5 行政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的表彰或者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号主席令 2008年12月27日修订,2010年12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8年12月17日颁布,1998年12月17日实施)
第四条第二款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市、县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行政奖励申请表(单位) 行政奖励申请表(单位)(共享)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事迹核查时限除外) 1、受理;2、材料审核及认定;3、评定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1 0 1 20 10 10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行政奖励申请表(个人) 行政奖励申请表(个人)(共享)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事迹核查时限除外) 1、受理;2、材料审核及认定;3、评定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1 0 1 20 10 10
6 其他行政权力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 1.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的批准 1.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的批准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九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 需要中止或终止运行的辽宁省境内市级或县级地震监测台网 1、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申请表;2、市、县监测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 1、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申请表(共享);2、市、县监测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共享)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时限除外) 1、受理申请;2、出具结论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2 0 2 20 10 10
2.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的备案 2.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的备案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规章】《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第9号令,2010年12月8日发布,2011年5月1号施行)
第十七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验收意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同时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应当在水库蓄水一年前建成并投入运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省级 需要中止或终止运行的辽宁省范围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1、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申请表;2、专用监测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 1、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申请表(共享);2、专用监测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共享)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时限除外) 1、受理申请;2、材料审核;3、予以备案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2 0 2 20 10 10
7 其他行政权力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认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审议通过,本条例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震安全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制定相应的考核验收标准并组织实施。
【规章】《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中震防法﹝2012﹞33号)。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辖区内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审核、评估、认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防灾能力。
省、市、县 辽宁省范围内符合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要求的社区 辽宁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评定申请表 辽宁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评定申请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抽查、考察时限除外) 1、受理;2、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查;3、评定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1 1 0 20 10 10
地震安全示范学校的认定 辽宁省范围内达到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习要求的学校 辽宁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评定申请表 辽宁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评定申请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抽查、考察时限除外) 1、受理;2、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查;3、评定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1 1 0 20 10 10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辽宁省范围内达到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条件的单位 辽宁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表 辽宁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时限除外) 1、受理;2、材料审核及实地考查;3、评定 1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 1 1 0 20 10 10
8 公共服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省、市、县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辽宁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辽宁省地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受理;2、发布。 1 省自建系统 http://www.lndzj.gov.cn/ 辽宁省地震局官网 1 1 0 20 5 15
9 公共服务 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政策咨询和成果推广 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政策咨询和成果推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号主席令 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40号公告 2011年6月1日执行)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支持开发和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省、市 可应用于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科技成果 成果推广申请 成果推广申请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对该成果实际效能核查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1、受理;2、鉴定;3、出具结论 1 省自建系统 http://www.lndzj.gov.cn/ 辽宁省地震局官网 1 1 0 20 10 10
10 公共服务 地震信息发布 发布地震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号主席令 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40号公告 2011年6月1日执行)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和灾情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等信息和海啸等次生灾害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
省、市、县 即办件 1、随时发布 1 省自建系统 http://www.lndzj.gov.cn/ 辽宁省地震局官网 0 0 0 1 1 0
11 公共服务 地震预测意见接收与处置,澄清地震谣言 地震预测意见接收与处置,澄清地震谣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号主席令 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规章】《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第2号令,1998年12月29日发布,同时实施。)
第九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40号公告 2011年6月1日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与地震可能有关的异常现象和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均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省、市、县 即办件 1 省自建系统 http://www.lndzj.gov.cn/ 辽宁省地震局官网 0 0 0 1 1 0
12 公共服务 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培训地震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 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培训地震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省、市、县 1 0 0 0 0 0 0
13 公共服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号主席令 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40号公告 2011年6月1日执行)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倡公民自备应急救护器材,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省、市、县 1 0 0 0 0 0 0
14 公共服务 “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 “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号主席令 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40号公告 2011年6月1日执行)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规范性文件】《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中震救发【2011】44号)
第四条 “12322”短信平台的主要服务产品包括灾情短信信息简报、震情信息、震区基本情况、灾情简报、国内地震灾害快报、应急响应命令、日常政务信息等。
第六条 “12322”短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的办法。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受局震灾应急救援司委托负责对全国12322短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省(区、市)地震局分级维护12322短信平台的省级节点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热线开通准备工作的通知》(中震函〔2009〕80号)对社会公开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号码,开通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平台。                                                   
1 省自建系统 0 0 0 0 0 0
23 13 10 252 122 130
填表说明:
1.是否进驻省、市政务服务中心:该事项是否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2.是否在网上办理:该事项是否在网上办理;
3.网上办理地址:若“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类型” 中选择“国家部委系统/省自建系统/市级自建系统”,需填写此项信息;
4.系统名称:若“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类型”中选择“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请填写“省、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其他则填写具体的系统名称;
5.是否与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并上报办件数据:若“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类型” 中选择“国家部委系统/省自建系统/市级自建系统”,需填写此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