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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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乡镇权责清单(十三)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
事项: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
依据: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行使主体: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有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边界划分: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