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来源:铁岭市西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2日

  

  西丰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工作原则

  (四)适用范围

  (五)鼠疫疫情分级

  二、应急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控制指挥机构产生程序

  (二)日常管理机构

  (三)鼠疫应急控制专业机构、救治机构及其职责

  三、鼠疫疫情监测与预警

  (一)疫情监测

  (二)疫情预警

  四、信息管理与报告

  (一)信息管理

  (二)信息报告

  五、现场调查与控制

  (一)现场调查

  (二)现场疫情控制

  六、鼠疫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二)应急响应分级、措施

  (三)应急响应终止

  七、鼠疫疫情善后处理工作

  (一)后期评估

  (二)奖励与处罚

  八、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二)物资、经费保障

  九、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制定

  (二)预案的配套

  (三)监督检查

  十、附则

  (一)预案的解释

  (二)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总体应急预案》《西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三)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鼠疫防范和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控制工作。

  (五)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二、应急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控制指挥机构产生程序

  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控制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

  则,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控制处理工作。

  1.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卫健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控制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等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上级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县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

  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政府组织公安、铁路、交通、卫

  生、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报道以及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县内街道、乡()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鼠疫防控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主任和卫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广局、联通西丰分公司、移动西丰分公司、电信西丰分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车务段西丰站、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紧急动用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发改局:支持卫生鼠疫防控机构建设,提高鼠疫防控能力。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财政局:对鼠疫防控机构资金投入,用以做好鼠疫控制

  机构应急控制物品及防护应急装备购买及储备,以防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对能力;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妥善安排并马上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交通、铁路: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检疫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场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对集贸市场内非法经营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行为严厉查处工作。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查出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疫区学校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宣传部: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请求,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负责协调做好鼠疫疫情的新闻宣传报道、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应急局:负责本地区厂矿、企业等监管单位的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工作,并做好相关支持工作。

  文旅广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

  应急处理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做好疑似鼠疫或鼠疫死亡人员的尸体火化工作。

  经信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相关环境进行监测,对鼠疫救治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维护环境安全,对鼠疫防控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移动通信部门: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县人武部:按照属地原则组织调集民兵及预备役卫生资源,支援鼠疫应急处置等工作。

  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等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三)鼠疫应急控制专业机构、救治机构及其职责

  1.县鼠疫应急处置机构

  县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县鼠疫应

  急防控机构,具体职责是: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情况。

  (3)对鼠疫样本按照规范要求送省市(或就地成立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机构负责全县鼠疫应急处置防控等知识的培训。

  (5)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全县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2.应急处置救治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县卫健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第一医院为本级第一重点救治医疗机构。具体职责任务是: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县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全县各医疗机

  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鼠疫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鼠疫疫情监测与预警

  (一)疫情监测

  1.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全国鼠疫监测工作方案》《辽宁省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铁岭市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西丰县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审批实施。

  2.按照《全国鼠疫监测工作方案》《辽宁省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铁岭市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实行系统监测;或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或扩大监测范围,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的鼠疫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建立县、乡、村三级鼠疫监测体系。

  3.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县卫生行政部门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财政部门对卫生鼠疫防控部门及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调查和监测质量,切实提高监测点的监测能力。

  (二)疫情预警

  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

  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

  发布机关等。

  1.预警分级

  按照鼠疫疫情发展态势,预警分级为四个等级,从轻到重分别为:I级预警(红色预警);级预警(橙色预警);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IV级预警(蓝色预警)。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I级预警;

  橙色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级预警;

  黄色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

  蓝色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在某一类型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2.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

  I级为卫生部(红色预警);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橙色预警);Ⅲ级为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橙色预警);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黄色预警)。

  3.疫情风险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鼠疫疫情风险评估,做好本辖区内鼠疫防控工作。

  四、信息管理与报告

  (一)信息管理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鼠疫防控信息化建设、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系统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2.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报告

  获悉鼠疫疫情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卫健局)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向县卫健局报告;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应当在1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向县卫健局报告。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各监测周期(28天)。如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3.信息报告内容

  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三个环节。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的疑似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报告单位、被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

  首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做好续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的问题、防范措施、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五、现场调查与控制

  (一)现场调查

  1.病例及接触者调查

  (1)接到疑似鼠疫病人的传染病报告,事件发生地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调查人员,对发病情况、发病人数与分布、接触者数量与分布等进行调查,握鼠疫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感染来源、传播途径以及传染源的接触者,以便实施有效控制。根据鼠疫诊断的可能性及事件的严重情况,采取早期隔离措施。

  (2)鼠疫疫情得到证实后,在流行地区,强化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开展主动监测,深入社区巡诊;动员群众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对发现的可疑病例立即组织确诊、隔离治疗。在非流行地区,要特别注意对动物来源感染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调查,掌握病人感染来源以便实施控制。

  (3)鼠疫的接触者指从病人发病开始至得到隔离为止,曾经与病人同处一室,或接近5m距离以内的所有人员。发

  生疫情后应尽可能排查接触者,调查接触情况并实施隔离医

  学观察。

  2.媒介宿主调查

  按国家《鼠疫防治工作手册》有关要求进行。主要调查鼠疫主要宿主动物和传播媒介的密度;主要宿主动物的带菌率和抗体分布情况;媒介的带菌率等。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判定病人的感染来源是当地的还是外来的;若是外来感染源,对能否在当地形成新的疫源地做出分析判断。

  3.医务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防护

  所有的医护人员、采取标本的人员和其他直接为鼠疫病人服务的人员,都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自身感染。发生在疫区的突发鼠疫事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蚤措施。

  (二)现场疫情控制

  1.隔离治疗病人

  (1)鼠疫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应就地隔离治疗,避免运送;切不可将疑似病人与接触者混合隔离在同一空间之内;隔离前应事先转移其他人员,对环境进行消毒和灭蚤、灭鼠。

  (2)对肺鼠疫病人,需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以防空气传播,直至完成48小时有效的抗生素治疗并出现临床好转为止;对腺鼠疫患者(如果无咳嗽,X线胸透阴性),在完成48小时有效治疗和临床症状好转之前,必须对其引流物和分泌物做消毒处理。

  (3)参与治疗与护理鼠疫病人的医务工作者,不应离开隔离区域。

  (4)特异性治疗:首选链霉素,若无链霉素则可用庆大霉素、四环素或氯霉素。

  2.隔离观察接触者

  鼠疫在潜伏期无传染性,潜伏期内接触者或间接接触者,不需要隔离。

  接触者的隔离地点应适合医学观察的需要,保障被隔离者的生活需要并有利于切断他们与周围人员的接触。对实施隔离观察的接触者每日两次医学观察,测量体温和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及时发现发病的迹象;对发病迹象者立即单独隔离或转入隔离鼠疫病人的地方。

  预防性服药:对接触者和被隔离的观察者需实施预防性服用磺胺类抗生素。

  3.现场卫生处理

  (1)消毒与鼠疫病人有关的所有废弃物品,最好高压消毒或焚毁;不能焚毁或用消毒液浸泡的有价值物品,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鼠疫菌对消毒剂的耐受性不强,病人周围的环境应经常性地使用消毒剂擦拭;终末消毒可使用高效消毒剂彻底消毒。

  (2)媒介生物控制: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区,应当采取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首先从疫点开始向周围实施强化灭蚤;当灭蚤取得满意效果后,再开展感染地区的灭鼠工作,或者灭鼠与灭蚤同步进行。现场工作人员要落实防蚤措施。

  4.区域封锁与交通检疫

  (1)区域封锁与交通检疫措施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下令实施。根据鼠疫病人的类型、流行情况、病人所在的地理位臵、传染的范围等,由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设臵小隔离圈、大隔离圈和警戒圈的区域范围,隔离日期为灭菌、灭蚤、灭鼠后算起9天,期间如无新的鼠疫病人发生,即可解除。

  (2)小隔离圈的划定:以病人的住房为中心,将其周

  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划为小隔离圈。对小隔离圈内全面检诊、消毒、灭蚤、灭鼠和其它卫生处理。对直接接触者必须登记、留验、健康隔离和预防性投药,非有关人员禁止出入。如直接接触者前往异地,通知有关地区的卫生部门协助追查,并及时采取就地隔离。

  (3)大隔离圈的划定:以病人的住房为中心,将全村或街道的一部分或全部划为大隔离圈。大隔离圈内根据鼠疫类型、感染来源、流行情况、污染范围,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全面检诊检疫,经卫生处理后,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活动。

  (4)警戒区的划定:以大隔离圈为中心,将周围5--10公里内划为警戒圈。警戒圈应根据鼠疫的流行情况采取疫情监视、灭鼠灭蚤、交通检疫等必要的预防措施。

  (5)在实施区域封锁时,对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进行

  医学观察,区域内的各种供应由区域外组织,并运送到交界地点。区域内实施投药预防;区域外一定范围内接种疫苗。

  (6)交通检疫以发生鼠疫病人的区域为核心,限制该区域的对外交通。可以采取凭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购票,在车站等处监测旅客体温,在交通工具上加强医学巡视,以及在目的地实施检疫等措施。

  六、鼠疫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区、县(市)、市、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应急响应原则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根据疫情方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应急响应分级、措施

  根据鼠疫疫情的发展态势和疫情分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响应四个级别,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较大鼠疫疫情和一般鼠疫疫情。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国务院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建议和鼠疫疫情处理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

  (2)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启动I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疫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疫区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疫情处置的相关要

  求,组织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部成立后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协调和指导疫区防控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相应机关通报。

  (5)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性鼠疫应急处理机构,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重大鼠疫疫情(II级)应急响应

  (1)重大鼠疫疫情(II级)应急处置工作由疫情发送地省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省级政府成立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将提出的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2)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性鼠疫应急处理机构,

  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3)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市、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国务院根据疫情和疫区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6)卫生部承担协调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派遣专家,组织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并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

  3.较大鼠疫疫情(III级)应急响应

  (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市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处理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事件、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3)确认为较大级别鼠疫疫情时,应当及时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及本地驻军等单位。

  (4)卫生行政部门要随时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置工作重点任务和重点环节,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由县政府、卫健局报告市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必要时请求市、省卫生计生委给予技术支持。

  4.一般鼠疫疫情(IV级)应急响应

  (1)按照《铁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

  定,一般鼠疫疫情属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由市县两级政府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指挥。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及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遇紧急情况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应急指挥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协调有

  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人员,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应当迅速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直接参与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5.IV级预警(动物间发生鼠疫)应急响应

  动物间发生疫情时。县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

  施建议,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同时迅速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县卫健局应当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政府根据疫情和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响应。

  6.疫区毗邻地区应急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要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检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三)应急响应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过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的终止按照国务院或国家鼠

  疫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鼠疫疫情(II级)的终止按省鼠疫应急总指挥部的决定执行;较大(III级)和一般鼠疫疫情(IV级)的终止由县政府、县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应急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七、鼠疫疫情善后处理工作

  (一)后期评估

  1.评估人员组成。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重大鼠疫疫情(II级)较大鼠疫疫情(III级)、一般鼠疫疫情(IV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和省、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专家及行政主管)组成评估的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2.评估内容

  疫区自然地理情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人员、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跳蚤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与处罚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在

  疫情处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疫情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完善县鼠疫监测体系。

  国家鼠疫监测点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我县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逐渐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2.提高鼠疫的应急响应能力。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规范县鼠疫应急队伍及其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要求,改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应急能力。

  3.改进鼠疫检测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方法。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县鼠疫应急队伍

  物资储备和机制建设。

  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

  物品要及时更换。

  2.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全面、大力落实鼠疫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物资装备经费,保障鼠疫防治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预案管理

  (一)应急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组织制定,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预案的配套

  县各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

  部门职责任务,制定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

  (三)监督检查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鼠疫疫情应对准备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鼠疫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检测、疫情信息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的指导。

  十、附则

  (一)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丰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