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会受到什么行政处罚?

来源:西丰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7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