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来源:西丰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