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9日
2023年西丰县液化石油气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西丰县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产品编码及名称 |
属性编码及名称 |
分类代码 |
03 |
10 |
04 |
00 |
分类名称 |
轻工产品 |
石化产品 |
液化石油气 |
/ |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液化石油气。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6.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6.2.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库,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6.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抽样数量
表2 抽样数量
产品 |
抽样数量 |
检样教量 |
备样数量 |
液化石油气 |
2钢瓶 |
1钢瓶 |
1钢瓶 |
6.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6.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6.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同一规格型号的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6.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
检验用样品应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5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企业以购买方式获取。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
表3-1 液化石油气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密度(15℃) |
GB 11174-2011 |
SH/T 0221-1992 |
2 |
蒸气压(37.8℃) |
GB/T 12576-1997 |
|
3 |
组分 |
NB/SH/T 0230-2019 |
|
4 |
残留物 |
SY/T 7509-2014 |
|
5 |
铜片腐蚀(40℃,1h) |
SH/T 0232-1992 |
|
6 |
总硫含量 |
SH/T 0222-1992 |
|
7 |
游离水 |
GB 11174-2011 |
|
8 |
气味 |
GB 11174-2011 |
|
9 |
二甲醚 |
GB/T 32492-2016 |
|
注:二甲醚项目只出技术数据,不作判定。 |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