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2023年度西丰县液化石油气(含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产品行业状况
液化石油气是在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炼制过程中,作为副产品而取得的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的碳氢化合物。在常温常压下为气体,只有在加压或降温的条件下,才变成液体,故称为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工基本原料和新型燃料,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天然气是存在于地下岩石储集层中混合气体的统称,主要成分为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和少量一氧化碳及微量的稀有气体,如氦和氩等。
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为能源,可减少煤和石油的用量,因而大大改善环境污染问题;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能减少二氧化硫和粉尘排放量近100%,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60%和氮氧化合物排放量50%,并有助于减少酸雨形成,舒缓地球温室效应,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
二、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
2.1 抽查产品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历年来国家及各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抽查结果显示,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检验项目主要有高位发热量、烃类组分、二甲醚含量。
2.1.1 高位发热量
天然气非常重要的质量指标就是热值,需要注意的是,天然气明确规定了采用高位发热量来表示热值,而且计量用的气体体积标准参比条件是在101.325kPa和20℃。而在热力学中规定的标准状态是在101.325kPa和0℃。参比条件与标准状态相比,同样摩尔(或质量)的气体体积增加了7.32%。这样的热值折算到标准状态,其数值将增大到38.64和33.70 MJ/m3。标准要求一类天然气不低于34.0MJ/m3,二类天然气不低于31.4MJ/m3。车用压缩天然气不低于31.4MJ/m3。
2.1.2 烃类组分
国家标准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中规定了对C3、C4及C4以上、C3+C4以及C5及C5以上组分的限值。对以上各个组分检测的意义如下,在室温25℃和压力0.1MPa条件下,C1~C4的直链烷烃是气体,C5以上的直链烷烃是液体或固体,随着C5以上含量的增加,液化石油气的汽化程度降低,利用率降低。需要控制液化石油气中C5以上的含量。C3挥发性大,吸热快,燃烧热值比较低,C4挥发性小,吸热慢,燃烧热值比C3高的多,因此要限值C3和C4的比例关系。本项不合格会导致液化石油气的实际利用率降低,热值降低。
2.1.3 二甲醚
国家标准GB 11174-2001 《液化石油气》中未列入二甲醚的检测项目。但在日常检验中发现有部分液化石油气产品中含有二甲醚。液化石油气中如含有较多的二甲醚会有以下四种危害。一是腐蚀燃气管道的橡胶垫圈,造成可能泄漏的危险;二是出现“液化气不耐烧”的现象,二甲醚的低位热值为28846KJ/kg,液化石油气的为45976KJ/kg,掺入二甲醚后整体产生的热值下降;三是会出现燃烧火苗不稳定,液化石油气掺入二甲醚后所需空气量过剩。普通液化气灶具是根据液化气设计的,会出现火苗不稳定或断火;最后,二甲醚具有刺激及麻醉作用的特性,通过吸入或皮肤吸收过量,会引起麻醉,过度吸入会使人头昏、恶心、胸闷,如果泄露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2.2 抽查产品的行政许可管理
液化石油气产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天然气产品产品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三、抽查产品的标准状况
天然气、车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标准分为产品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现将相关标准列于下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表1 天然气及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 |
GB 17820《天然气》 GB 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 |
检测方法标准 (包含但不限于) |
GB/T 11062《天然气 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
GB/T 11060.4《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4部分:用氧化微库仑法测定总硫含量》 |
|
GB/T 11060.1《天然气 含硫化合物的测定 第1部分:用碘量法测定硫化氢含量》 |
|
GB/T 13610《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
|
GB/T 17283《天然气水露点的测定 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 |
表2 液化石油气产品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 |
GB 11174《液化石油气》 |
检测方法标准 (包含但不限于) |
GB/T 12576《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 |
NB/SH/T 0230《液化石油气组成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
SY/T 7509《液化石油气残留物的试验方法》 |
|
SH/T 0232《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
|
SH/T 0222《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
四、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检验项目
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并在实施细则中的检验项目基础上增加“二甲醚”检测项目。
五、抽查产品范围
本次抽查产品包括:天然气、车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六、抽查工作人员组成及分工
抽样人员从抽样单位备案的名单库中随机产生,其余人员名单见下表。当名单中所列检验人员与“双随机”产生的抽样人员名单发生冲突时,该人员自动列入抽样名单,不从事本项目检验工作。
表3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相关人员名单
岗位 |
姓名 |
职称 |
该岗位从事年限 |
工作分工 |
|
1 |
项目负责人 |
吕焕明 |
正高级工程师 |
24 |
项目负责人 |
2 |
技术负责人 |
赵晓弘 |
副处级 |
10 |
技术负责人 |
3 |
质量负责人 |
秦 猛 |
高级工程师 |
24 |
质量负责人 |
4 |
后勤保障 |
陈 琦 |
副处调 |
29 |
车辆调度管理 |
5 |
后勤保障 |
张 萍 |
高级工程师 |
16 |
财务管理 |
6 |
质量管理 |
杜 鹏 |
正高级工程师 |
21 |
质量体系管理 |
7 |
业务管理 |
冷 俊 |
高级工程师 |
15 |
材料上报 |
8 |
业务管理 |
陈 腾 |
工程师 |
8 |
业务受理 |
9 |
业务管理 |
金 鑫 |
工程师 |
8 |
样品管理 |
10 |
业务管理 |
孙 英 |
高级工程师 |
32 |
报告发放 |
11 |
报告编制 |
徐 琰 |
工程师 |
12 |
报告编制 |
12 |
授权签字人 |
段卫宇 |
高级工程师 |
18 |
报告审核 |
13 |
检验人员 |
王 硕 |
高级工程师 |
12 |
检验 |
14 |
检验人员 |
于 忠 |
高级工程师 |
28 |
检验 |
15 |
检验人员 |
张 斌 |
高级工程师 |
14 |
检验 |
16 |
检验人员 |
杨哲元 |
高级工程师 |
20 |
检验 |
17 |
检验人员 |
曹 聪 |
工程师 |
8 |
检验 |
18 |
检验人员 |
王丽娜 |
工程师 |
8 |
检验 |
19 |
检验人员 |
王美臻 |
/ |
3 |
检验 |
20 |
检验人员 |
赵士博 |
/ |
3 |
检验 |
21 |
检验人员 |
辛 宇 |
/ |
2 |
检验 |
22 |
检验人员 |
赵 倩 |
/ |
3 |
检验 |
23 |
检验人员 |
姚美奇 |
/ |
3 |
检验 |
24 |
检验人员 |
陈 琳 |
/ |
2 |
检验 |
25 |
检验人员 |
白书齐 |
/ |
2 |
检验 |
七、跟踪抽查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对2022年抽查中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进行跟踪抽查,未按要求抽查到的企业,应提供通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书面材料。
八、抽查工作分工和进度安排
8.1 抽查地区、抽样数量、抽样分工
抽查地区:涵盖西丰县的液化石油气(含天然气)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抽查兼顾大、中、小型企业,能够真实反映目前液化石油气(含天然气)总体质量状况。
抽样数量:本次拟抽查6批次样品。其中,5批液化石油气、1批次天然气。
抽样分工: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本次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验工作。抽样工作需按“双随机抽样原则”,合理规划抽样人员,每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组数不少于2组,抽样人员随机产生。
8.2 抽查进度安排
承检机构应及时开展相关抽检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具体实施进程。在完成报告发放工作之后应跟踪确认检验报告和结果通知单的妥投信息,并电话核实不合格企业是否完成结果确认工作,以确保为异议处理留有充足时间。同时为保证异议处理顺利进行,承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相关样品,确保样品在异议处理周期内安全有效。
表4 各阶段工作时间节点
序号 |
任务分工 |
时间节点 |
1 |
抽样 |
5工作日 |
2 |
检验 |
5工作日 |
3 |
报告发放 |
检验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 |
4 |
抽查结果上报 |
检验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 |
5 |
结果确认 |
企业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 |
6 |
异议处理 |
企业提出异议后由相关部门确定 |
7 |
数据库录入、材料汇总 |
异议处理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 |
8 |
结果报告预审 |
异议处理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 |
9 |
上报抽查汇总材料 |
异议处理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 |
九、承检机构联系方式
承检机构: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2甲3号
联系人:冷俊
电话/邮箱:13998142404/33220679@qq.com
十、承检机构资质认定授权有效期说明
表5 承检机构资质认定情况统计
序号 |
承检机构 |
CMA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 |
CNAS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 |
1 |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180620110151/2024.04.08 |
L0199/2028.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