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6日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码 |
Ln-ypcf-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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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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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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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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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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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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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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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3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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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在罚款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 |
编码 |
Ln-ypcf-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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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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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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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并处罚款; 十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禁止进口、终身禁止从业;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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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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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使用假药按照销售假药的规定处罚。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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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0%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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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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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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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使用劣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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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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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终身禁止从业;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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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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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使用劣药按照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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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0%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10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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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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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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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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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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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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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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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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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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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22万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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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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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为假药、劣药等药品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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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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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收入; 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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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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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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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1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5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1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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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1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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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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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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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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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十年内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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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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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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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1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5倍以下罚款 个人: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1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个人: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1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5倍罚款 个人: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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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2.2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个人: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个人: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违法收入的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违法收入的15倍罚款 个人: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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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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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相关药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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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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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撤销相关许可; 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罚款; 十年内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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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撤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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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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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50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万元罚款 个人: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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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7.4万元以上14.6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36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0万元罚款 个人: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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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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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2.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3.使用未经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4.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5.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6.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7.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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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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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执业证书;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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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执业证书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个人: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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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0%以下罚款;5年以上10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0%以上1.11倍以下罚款;10年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0%罚款;10年禁止从业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11倍以上,2.19倍以下罚款;20年内禁止从业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2.19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2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倍罚款;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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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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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3.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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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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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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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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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2万元以下罚款;5年以上,10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50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10年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万元罚款 个人:处2万元罚款;10年内禁止从业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185万元以上365万以下罚款 个人: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20年内禁止从业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36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0万元罚款 个人:处20万元罚款;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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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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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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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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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年内不得开展相关研究、试验; 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所获收入;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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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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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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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0%以下罚款;5年以上10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0%以上22%以下罚款;10年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0%罚款;10年内禁止从业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22%以上38%以下罚款;20年内禁止从业。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8%以上50%以下罚款;2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200万元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0%罚款;终身禁止从业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1 |
|
违法行为 |
1.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2.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4.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5.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6.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7.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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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万元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2 |
违法行为 |
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处罚种类 |
警告; 吊销注册证书。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裁量范围 |
无 |
编码 |
Ln-ypcf-013 |
|
违法行为 |
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2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0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0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2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0倍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4.4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7.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24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10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30倍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4 |
违法行为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处罚种类 |
警告; 吊销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裁量范围 |
无 |
编码 |
Ln-ypcf-015 |
|
违法行为 |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0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20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00万元以上29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200万元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90万元以上4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146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4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20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500万元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6 |
违法行为 |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处罚种类 |
警告; 吊销注册证。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裁量范围 |
无 |
编码 |
Ln-ypcf-017 |
|
违法行为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2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5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2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5倍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8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的5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的15倍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8 |
|
违法行为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100万元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19 |
|
违法行为 |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万元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万元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0 |
|
违法行为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万元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万元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1 |
|
违法行为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责令其召回药品后拒不召回。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
裁量范围 |
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 个人: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个人: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5倍罚款 个人:2万元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个人: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个人: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10倍罚款 个人:20万元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2 |
|
违法行为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违法药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万元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3 |
|
违法行为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处罚种类 |
警告; 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情形 |
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情形 |
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 |
20万元罚款 个人: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情形 |
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十五条情形 |
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 |
100万元罚款 个人:5万元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4 |
|
违法行为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5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万元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20万元罚款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5 |
违法行为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与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处罚种类 |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
实施主体 |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裁量范围 |
无 |
编码 |
Ln-ypcf-026 |
|
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注册证、许可证; 并处罚款; 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 终身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批准、发证部门作出。 |
|
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对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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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5倍以下罚款 个人:1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倍罚款 |
|
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9.5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39.5倍以上50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50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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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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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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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吊销注册证、许可证; 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 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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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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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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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5倍以下罚款 个人:1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0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10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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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7倍以上7.3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24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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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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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1.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2.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4.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 5.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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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 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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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 |
|
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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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5倍以下罚款 个人:1倍以下罚款;5年以上10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0%以上3.35倍以下罚款;10年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0%罚款;10年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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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9.5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35倍以上7.15倍以下罚款;20年内禁止从业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货值金额39.5倍以上50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7.1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2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货值金额50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0倍罚款;终身禁止从业 |
|
说明 |
编码 |
Ln-ypcf-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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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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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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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 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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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2.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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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0%以下罚款;10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0%以上1.85倍以下罚款;10年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0%罚款;10年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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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85倍以上3.65倍以下罚款;20年内禁止从业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22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6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300万元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倍罚款;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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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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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1.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培训、考核; 3.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 4.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市后研究,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5.未按照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6.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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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
|
实施主体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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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29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5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5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20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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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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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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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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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 没收违法期间所获收入; 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2.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原批准、发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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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个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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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0%以下罚款;10年以下禁止从业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0%以上1.85倍以下罚款;10年以上20年以下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0%罚款;10年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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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1.85倍以上3.65倍罚款;20年内禁止从业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24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3.6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0年以上至终身禁止从业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10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个人:所获收入5倍罚款;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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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编码 |
Ln-ypcf-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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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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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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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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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减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情形 |
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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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情形 |
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 |
从重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情形 |
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7.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情形 |
3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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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