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来源: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3日

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受理机构: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的餐饮单位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服务对象:餐饮单位法人

申请材料目录:1.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经营场所和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自动售货设备登记表》;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办理基本流程:1.受理;2.现场检查;3.办结

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窗口领取或邮寄或网上自行打印

不计时环节: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咨询电话:024-77859315

监督投诉渠道:电话:12345

办公地址:西丰县行政审批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上申请地址:https://www.ln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