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消费提示

来源: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消费提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