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2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种子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不予起诉后移送行政机关处理的 |
不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 |
种子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 |
种子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4 |
种畜禽 |
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5 |
种畜禽 |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等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6 |
农药 |
(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等行为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外)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7 |
农药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
不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8 |
农药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行为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
不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9 |
农药 |
(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外)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10 |
农药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11 |
农药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
不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12 |
农药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
不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13 |
农药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等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招用其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
不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14 |
种畜禽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15 |
兽药 |
虽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16 |
兽药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17 |
兽药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18 |
兽药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19 |
兽药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
《兽药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0 |
饲料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
不吊销生产许可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1 |
饲料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2 |
饲料 |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3 |
饲料 |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4 |
饲料 |
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5 |
饲料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6 |
饲料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7 |
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8 |
饲料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29 |
饲料 |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0 |
饲料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1 |
动物卫生监督 |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 |
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
不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2 |
畜禽屠宰 |
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条件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3 |
畜禽屠宰 |
违反规定加工、销售种猪和晚阉猪肉品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4 |
畜禽屠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5 |
畜禽屠宰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行为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6 |
畜禽屠宰 |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7 |
畜禽屠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8 |
畜禽屠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39 |
畜禽屠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40 |
畜禽屠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
初次违法,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不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作出相应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种子 |
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
侵害公共利益,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2 |
种子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3 |
种子 |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4 |
种子 |
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5 |
种子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6 |
种子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7 |
种子 |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8 |
种子 |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9 |
种子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档案部分记载项目内容不完整的 |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10 |
种子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11 |
种子 |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属于国家三级保护树种及以下级别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12 |
种子 |
|
涉及种子种质资源五十克以下的;或者涉及种子资源个数为一个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 |
|
13 |
种子 |
|
一个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
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省级 |
|
14 |
种子 |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不足 200 平方米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15 |
种子 |
|
对监督检查不积极配合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 |
|
16 |
种子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没有货值金额,或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
可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 |
|
17 |
种子 |
假冒授权品种 |
没有货值金额,或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以上 |
|
18 |
农药 |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五份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省级 |
|
19 |
农药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20 |
农药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县级以上 |
|
21 |
农药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22 |
农药 |
|
未按规定执行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为四项以上六项以下的;或未按规定执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为四项以上七项以下的;或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且涉及原材料原材料、农药均不属于高毒、剧毒农药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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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农药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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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药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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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26 |
农药 |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行为的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违法行为持续不足十天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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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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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记录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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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农药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经营饲料等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29 |
农药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行为的 |
未分柜销售商品种类5种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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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农药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行为的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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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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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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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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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33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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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一个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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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转基因管理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 生产性试验等行为的 |
已获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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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转基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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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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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转基因管理 |
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37 |
转基因管理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符合要求 |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38 |
农机 |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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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机 |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 |
|
40 |
农机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没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货没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 |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41 |
农机 |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 |
限期内改正,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下 |
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42 |
农机 |
|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
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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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农产品质量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检测费用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县级以上 |
|
44 |
农产品质量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 |
首次违法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45 |
农产品质量 |
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县级以上 |
|
46 |
农产品质量 |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
县级以上 |
|
47 |
农产品质量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未依照本法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48 |
农产品质量 |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县级以上 |
|
49 |
农产品质量 |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
县级以上 |
|
50 |
农产品质量 |
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县级以上 |
|
51 |
农产品质量 |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县级以上 |
|
52 |
农产品质量 |
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县级以上 |
|
53 |
农产品质量 |
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县级以上 |
|
54 |
农产品质量 |
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县级以上 |
|
55 |
农产品质量 |
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
县级以上 |
|
56 |
农产品质量 |
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
县级以上 |
|
57 |
农产品质量 |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的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
县级以上 |
|
58 |
农产品质量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
在责令改正期满30日内不改正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县级以上 |
|
59 |
农产品质量 |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 |
在责令改正期满30日内仍不改正的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县级以上 |
|
60 |
农产品质量 |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 |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61 |
农产品质量 |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 |
逾期改正不到位的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62 |
农产品质量 |
|
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63 |
农产品质量 |
|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收购生鲜乳5吨以下 |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64 |
兽药 |
|
1.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五千元以下; 2.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65 |
兽药 |
|
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66 |
兽药 |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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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兽药 |
|
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未经批准即进行实验室研究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 |
|
68 |
兽药 |
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
一种新兽药产品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未备案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 |
|
69 |
兽药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70 |
兽药 |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71 |
兽药 |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72 |
兽药 |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73 |
兽药 |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74 |
兽药 |
|
销售、购买货值金额五百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75 |
兽药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76 |
兽药 |
|
养殖者初次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未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兽药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77 |
饲料 |
|
初次违法,且无违法所得 |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78 |
饲料 |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79 |
饲料 |
|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80 |
饲料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81 |
饲料 |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82 |
饲料 |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83 |
饲料 |
|
未开展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者产品留样观察记录或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者产品留样观察记录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84 |
饲料 |
|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85 |
饲料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86 |
饲料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产品购销台账记录不完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87 |
饲料 |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88 |
饲料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 |
拒不停止销售,但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89 |
饲料 |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90 |
饲料 |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91 |
饲料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激素类药品,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以上 |
|
92 |
饲料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93 |
动物卫生监督 |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94 |
动物卫生监督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行为的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95 |
动物卫生监督 |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96 |
动物卫生监督 |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车辆已备案,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97 |
动物卫生监督 |
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未经检疫,初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引起动物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98 |
动物卫生监督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引进的动物符合引种条件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99 |
动物卫生监督 |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00 |
动物卫生监督 |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01 |
动物卫生监督 |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等的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
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02 |
动物卫生监督 |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03 |
动物卫生监督 |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04 |
动物卫生监督 |
|
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造成后果轻微,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05 |
动物卫生监督 |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06 |
动物卫生监督 |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07 |
动物卫生监督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且未引发动物诊疗事故等危害后果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08 |
动物卫生监督 |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
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危害后果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09 |
动物卫生监督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10 |
动物卫生监督 |
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不属于疫情发生地、疫情流行期或紧急防控期,未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级以上 |
|
111 |
动物卫生监督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但没有引发疫情传播的 |
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县级以上 |
|
112 |
动物卫生监督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但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或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病原传播的 |
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县级以上 |
|
113 |
动物卫生监督 |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
首次发送违法行为 |
一千元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114 |
动物卫生监督 |
对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的 |
首次发送违法行为 |
一千元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115 |
动物卫生监督 |
对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的 |
首次发送违法行为 |
一千元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116 |
动物卫生监督 |
对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的 |
首次发送违法行为 |
一千元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117 |
种畜禽 |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事故后及时补救的 |
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畜牧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省级 |
|
118 |
种畜禽 |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畜牧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省级 |
|
119 |
种畜禽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畜牧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120 |
种畜禽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畜牧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县级以上 |
|
121 |
种畜禽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畜牧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 |
|
122 |
种畜禽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畜牧法》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县级以上 |
|
123 |
种畜禽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 |
没有违法所得 |
并处五千元罚款 |
《蚕种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 |
|
124 |
种畜禽 |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没有违法所得 |
并处三千元罚款 |
《蚕种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 |
|
125 |
种畜禽 |
|
没有违法所得 |
并处五千元罚款 |
《蚕种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 |
|
126 |
畜禽屠宰 |
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127 |
畜禽屠宰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128 |
畜禽屠宰 |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129 |
畜禽屠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
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130 |
畜禽屠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 |
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131 |
畜禽屠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
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132 |
畜禽屠宰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
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133 |
畜禽屠宰 |
|
货值金额可以确定,初次出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134 |
畜禽屠宰 |
|
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135 |
畜禽屠宰 |
|
货值金额可以确定,初次出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 |
|
136 |
野生植物保护 |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县级以上 |
|
137 |
野生植物保护 |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植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一千元以下的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县级以上 |
|
138 |
野生植物保护 |
|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县级以上 |
|
139 |
野生植物保护 |
|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县级以上 |
|
140 |
农业投入品废弃物 |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县级以上 |
|
141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 |
违法行为轻微或造成经济损失较小并及时恢复补救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以上 |
|
142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的 |
造成一种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农作物事故后及时补救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以上 |
|
143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 |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农作物事故后及时补救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以上 |
|
144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且造成经济损失较小的 |
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种子 |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 |
不予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经营的场所,不予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对于涉案种子查封、扣押,调查取证 |
县级以上 |
2 |
种子 |
植物新品种权侵权 |
对于合同、账册不予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合同、账册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 |
县级以上 |
3 |
农药 |
违法生产经营农药 |
不予查封违法经营的场所,不予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农药管理条例》 |
对于涉案农药查封、扣押,调查取证 |
县级以上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动物卫生监督 |
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 |
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
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并批评教育 |
县级以上 |
2 |
动物卫生监督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为 |
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并批评教育 |
县级以上 |
3 |
畜牧管理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行为 |
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并批评教育 |
县级以上 |
4 |
农业投入品废弃物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并批评教育 |
县级以上 |
5 |
农机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并批评教育 |
县级以上 |
6 |
农机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的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并批评教育 |
县级以上 |
7 |
农机 |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
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并批评教育 |
县级以上 |
8 |
农机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并批评教育 |
县级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