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部门规范化简称)权责事项目录

来源:西丰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0日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部门规范化简称)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受理责任:一次告知材料齐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办理时间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货物运输活动监管。
2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告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受理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 行政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告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受理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4 行政许可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告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受理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5 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告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受理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6 行政许可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告知)。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3.受理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4.送达责任:将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2.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3.对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4.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1)投诉、举报。立案(受理)、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审查、决定、送达、执行。(2)当场发现。立案(受理)、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2.(1)投诉、举报。立案(受理)、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审查、决定、送达、执行。(2)当场发现。立案(受理)、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3.当场发现。立案(受理)、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4.当场发现。立案(受理)、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5.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涉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增设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在国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县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为的处罚 6.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行为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承运人租借、转让、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未经许可进行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以及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和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 行政处罚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报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行政检查 对公路保护状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检查和监察责任: 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包括监督检查公路保护等情况;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公路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
2.保密责任: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1.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催告阶段责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到场监督,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2.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催告阶段责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到场监督,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催告阶段责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到场监督,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1.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车辆、工具的扣押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调查责任:发现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适用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审批责任: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使用本部门公章的封条或者异地封存;
4.解除阶段责任:在违反规定行为改正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返还;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2.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车辆的扣押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调查责任:发现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辽宁省公路条例》适用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审批责任: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使用本部门公章的封条或者异地封存;
4.解除阶段责任:在违反规定行为改正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返还;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3.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拒不改正的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强制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 1.调查责任:发现违反《辽宁省公路条例》和《辽宁省公路条例》适用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审批责任: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使用本部门公章的封条或者异地封存;
4.解除阶段责任:在违反规定行为改正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返还;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