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丰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交综执 罚决字﹝2022﹞08008号
当事人 |
公 民 |
姓名 |
王*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 |
220322********2174 |
住址 |
吉林省辽源市***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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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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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违法事实及证据: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7日20时20分,在玉横线公路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悬挂号牌号码为辽MQ***2的4轴载货解放牌自卸车在玉横线公20KM+160M处行驶。涉嫌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经查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检测,车货约总重 48.20 吨,超限12.20 吨,认定属于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的规定,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伍仟 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缴至收款人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现支持的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锦州银行、抚顺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盘锦银行、阜新银行、本溪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盛京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朝阳银行、丹东银行、葫芦岛银行、辽阳银行、铁岭银行、招商银行、鞍山银行、营口银行,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交通运输局或者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铁岭市昌图县依法向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农村路政)(印章)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