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纪检监察财物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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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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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纪检监察财物价格认定
事项名称:涉纪检监察财物价格认定
权力类型:行政确认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西丰县发展和改革局
实施依据:【规范性文件】《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2010年12月10日颁布)第2条,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做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责任事项内容:
1、受理责任:(1)告知委托方办理鉴定的条件、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鉴定。 符合受理标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鉴定责任: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3、送达责任:价格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安排,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将价格鉴定结论书递交委托方。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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