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发【2021】3号《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发[2021]3号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教育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教财〔2012〕2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教财〔2012〕124号)精神,以及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改善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同时废止原《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改善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二、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要按照“政府主导、规范管理、部门联动、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稳步推进。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工作落实
1.建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范 磊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孟令森 县委常委、副县长
贺 欣 副县长
成 员:郭富新 县教育局局长
张 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宋秋雨 县审计局局长
孙家彦 县卫健局局长
刘海军 县发改局负责人
刘继东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照丰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于洪海 县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赵永菊 县妇联主席
刘龙斌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徐士杰 共青团西丰县委员会书记
孙学峰 西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刘 森 县财政局副局长
林国斌 县教育局副局长
程少峰 县教育局副局长
刘 昕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 宾 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刘志峰 县教育局助理督学
李宝财 县教育局助理督学
高 洋 县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教育局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昕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教育局食安办主任李洪雷同志担任。
2.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国务院要求,试点县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县教育局要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好实施方案,牵头负责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与教育部门研究制定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细则,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按月拨款结算;县发改局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要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县农业农村局要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依法对试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质量和操作标准。制定原料采购、食材配送、招投标管理办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来源和伙食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天中午6.50元,小学生每天中午6.00元。初中6.50元中财政补助4.00元,收取学生2.50元,小学6.00元中财政补助4.00,收取学生2.00元。将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材料,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学生所用的食品材料所用资金在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收取伙食费中列支。收取伙食费列支包括:食品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燃料费、日用品等保障食堂正常运转所产生的费用。加强运营监管和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指导学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事业财务账中统一核算。学校食堂结余款项,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教育局备案。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行为。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膳食搭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营养需求,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四、工作措施
1.供餐方式
由学校食堂向学生供餐,学校食堂自主经管,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学校食堂供餐实行包餐制。全县学校统一伙食标准,县教育局营养办负责制定统一的食谱,由具备资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统一提供饭菜,使学生午餐达到安全、卫生、热乎、可口、科学、营养的标准。
2.完善食堂建设和管理
各学校食堂要进一步完善餐饮设施。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资金,将学校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重点支持寄宿制学校食堂建设,使食堂供餐成为学生营养餐供应的主要形式。
3.落实管理责任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的食堂管理员。各学校要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共同组成。膳食管理委员会要本着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服务的精神,坚持以食品卫生安全和资金安全为首要目标,以师生饮食健康为根本宗旨,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
县教育局应认真核实实名制就餐学生人数,各供餐学校每学年初应上报本校实际学生就餐名册,每月末上报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及学生就餐情况统计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补助资金。
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监督学校食堂的操作程序、餐饮质量和服务水平,收集反馈师生对食堂的意见、建议,帮助食堂管理者改善管理,逐步提高师生的满意度。具体职责为:(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学校食堂的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师生、学校和食堂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参与食堂的科学管理,督促食堂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学生伙食质量和食品卫生,满足师生需要。(3)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食堂一周菜谱落实情况。(4)经常性地检查食堂物资保管、采购人员外购食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协助食堂督查师生就餐情况,对不文明就餐行为浪费等行为进行劝导,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5)每月召开一次膳食管理委员会例会,主要收集和反映教师、学生对食堂的意见和建议,双方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要把食品提供方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向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有关人员传达,希望能够互相取得谅解。 (6)膳食管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开会,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学校。(7)膳食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向学校提出建议,组织由部分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座谈会,并且收集、整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校食堂管理部门,经过双方研究和协商后,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相关成员。(8)负责督促检查学校食堂贯彻、落实经学校审定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9)抓好食堂的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炊事人员个人卫生以及安全工作,严防食物中毒和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10)严格掌握食堂用粮、用菜情况,以及其它物品、食品的使用情况,做到勤俭节约,严格杜绝浪费现象。
4.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领导试餐管理员陪餐制度、待烹饪食材检查制度等。
5.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合格工作人员,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有责任心,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能够正确进行操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要确保每年的健康检查合格,上岗前学校要对其进行专门的培训。食堂工作人员配备标准为小学每80人配备1名工作人员,初中每100人配备1名工作人员。
6.严把食品采购和贮存关
各学校所需米、油、肉、蛋等大宗食品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各学校要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各学校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贮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按要求进行管理。严禁学校采购“三无”、腐烂变质、过期等不合格食品。
7.加强食堂卫生及安全防范工作
食堂必须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衣帽间、贮藏间和加工间相对分离。食品加工间(厨房)必须坚持餐后打扫、冲洗,保持地面、灶台、工作台(案板)干净整洁无积水,下水道无积渣,室内无蜘蛛网等。餐具、炊具等必须餐餐消毒。同时,做好防鼠灭鼠、灭蚊蝇、灭蟑螂工作。食堂所有窗户必须加装防护网和窗纱,所有进出食堂的大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严禁闲杂人员进入仓储及加工区域。
8.加强健康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食材供应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对学生进行营养膳食教育,掌握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
9.做好宣传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地宣传这项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同时,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如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强化监督检查。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县纪委监委、审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县教育局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进行督导。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县人大、县政协报告,并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督促农村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并及时将工作方案、进展实施、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成“阳光工程”。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电话:79609995
2.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4.学校、供餐企业(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关于西政办发【2021】3号《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丰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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